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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教師的職責和義務
醫(yī)教及事業(yè)單位公考 / 教師從業(yè) / 教師培訓
作者:91搜課網
2022-12-14 01:42

教師是特定的職業(yè)群體,享有法定的權利,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。法律義務是法律主體在社會實踐中所處于一種特定的被要求的狀態(tài):實際上是被社會和國家要求做(或不做)某種行為的狀態(tài)。教師對于權利的行使具有選擇權,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,甚至可以放棄,而義務是無條件的,是必須履行的。如果教師不履行法定義務,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教育法律規(guī)定教師以下義務與責任。
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
教師行為:
1.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,關注學生的個性差異,因材施教,促進學生的充分發(fā)展。
2.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,不得歧視學生,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、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,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。
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
教師義務:
1.遵守憲法、法律和職業(yè)道德,為人師表;
2.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,遵守規(guī)章制度,執(zhí)行學校的教學計劃,履行教師聘約,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;
3.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、民族團結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學技術教育,組織、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;
4.關心、愛護全體學生,尊重學生人格,促進學生在品德、智力、體質等方面全面發(fā)展;
5.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,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;
6.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(yè)務水平。